企业合规师培训网
企业合规招生培训网:首页 - 合规知识

企业合规概论

2023-11-01 来源:

一、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

业合规是通过建立企业合规组织, 合规管理运行、 合规管理保障等促使企业遵守、 合规规范、  控制合规风险、 保障企业安全、 健康发展、 持续经营。

合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是一个组织履行其义务的结果, 通过将合规性融入企业文化以及员工日

工作中, 使合规可持续性。 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 合规管理最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过程及业务要求 和程序相结合。 企业要想长期获得成功, 就需要保持诚信和合规的文化, 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 。因此, 廉洁和合规不仅是成功和可持续组织的基础, 也是一个机会。

合规是一个组织履行其义务的结果, 通过将其融入企业的文化以及为其工作的人的行为和态度中, 使其具有可持续性。 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 应当将合规管理与企业的财务、风险、质量、环境健康 和安全理、 生产等过程及其运作要求和程序结合起来。

一个覆盖全企业范围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使一个组织表明其遵守相关法律的承诺, 法要求、 行业规范和组织标准, 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 最佳实践、 道德和社区期望等。 在一般情 况下, 企业的合规方法是由领导层应用核心价值观和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 道德及社区标准来形成的。 将合规融入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和组织明确的价值观, 还有他们的认知和施促 进合规行为的方法与措施。

在许多管辖范围内, 法院在决定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处以适当处罚时, 已开始通过其合规管理 体系来考虑一个企业对规的承诺。这样,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也可以受益于这一国际标准。 各组织 越来越相信, 通过应用具有约束力的价值观和适当的合规管理, 可以维护自身的诚信,并避免或尽量减 少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因此,诚信和合规是良好的企业管理的关键要素, 合规也有助于企业的社会责任 行为。

四、企业合规规范体系

专业术语上没有“合规规范”这个名词。 我们先从行为规范分析入手。 所谓的行为规范, 是指社 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 准则的总称。 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般约 束力行为标准, 包括行为规则、 道德规范、 行政规章、 法律规定、 团体章程等。 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生 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好恶、价值判断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 或原则, 由于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 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 规范和 的作用。 和规范全体成员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 是社会和谐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社 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人们遵 循一的行为规范, 从而调整一系列的利益关系, 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

从上述原理来看,“合规规范”就是企业经营应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 合规规范包括法律法规、 管规 国际条约、 国际标准、 商业惯例、 行业准则、 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等。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法律法 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 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 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 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规则主指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央企业党委(党组) 发挥把方向、 管大局、 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 格遵循和落实, 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中国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 入公司章程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党内法规对党内人员从事企业工 作的合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21 7 1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宣布, 我们党已经“形成比 较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 是以党章为根本, 以准则、 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 以部 委党内法规、 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 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按“规 范主体、 规范行为、 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 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 即在党章之 为党的组织法规、 党的领导法规、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

(二) 监管规定

监管规定是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也指行政规定、 行政政策等。 在我国的概念提出是在我国现行行 机关规范性文件体系中, 以国务院制定或者发布的通称“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 省级人民府及 其他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则被赋予了“行政规章”的称谓。但是,除了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外, 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 上述机关或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机构) 制 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 大多数学者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 文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法的首要渊源, 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广义的 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 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 定书、 联合宣言等 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 如同盟条约、 边界条约、 通商航 海条约等。 国际法理论上, 按照条约的参加国数量, 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即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 协议、 多边条约即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和国际公约即多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通常对非缔 约国开放的协议。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 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前者创设新的国际 法原则、 规则和制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 后者指依照原有的国际法规则规范缔 约国间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于 1969 5 23  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国际条约的 缔结、生效、保留、遵守、适用、解释、修正、变更以及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 规定。

() 规则

国际规则是指广泛适用于国家和国家之间, 国家和区域之间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等世界所有组织成 员一起共同遵守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政治、人口、语言、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气候、 运输和军事以及国际关系等有关的国际性公约、条约、 协定和准则。诸如《务贸 总协定》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信号规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哥本哈根协议》 《统一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等等。

() 标准

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制定的 标准, 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比如国际标准 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 9001《质

量管理系认证》、ISO 31000《风险管理原则与指南》 等。

() 商业惯例

商业惯例是指在一些商品交换领域, 由于长期交易活动而成为习惯, 并逐渐形成的为所有参与交易 者公认并普遍得到遵行的习惯做法。 商业惯例在法律上解释为: 一定范围内或一定行业中, 众多经 倡导且长期遵循、 长期有效的行为规则, 仅存在于私权领域, 公权领域仅适用法律规定。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为了使不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 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 了整理和编纂,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 的规范, 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惯例 补充和修改。

(七) 行业准则

行业准则指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 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 由国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 代号。

行业准则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 国家标准实施后, 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发布的国际 等, 在成员国内通用。比如: 会计行业准则、 内部审计准则等。

(八) 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 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 件, 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 程具有法定性、 真实性、 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 活动的责任。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成立的基础, 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九) 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对生产技术经济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 主要包括 生产技术规程、 管理工作制度和各种责任制度。 它一般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其中一部分反映生产过 观规律的要求, 部分反映生产关系的要求。 建立并严格执行合理的规章制度, 有利于实现科学管理, 消除工作中的混乱现象, 更好地发挥职工积极性, 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取得良好的 益。

(十) 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 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  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 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 也是判断、 评价人们行为 的伦理标准; 是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们的主观认识相 产物。

五、企业合规管理规范体系

合规管理规范一般不仅体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要求, 而且体现非强制性的国际相关准则、 行业标 及商业道德标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违规商业行为的举报和处理、 健康与安全、 酒精及药物和烟草的 理、 就业平等、 人身骚扰、 个人信息及隐私、 与政府合作、 与社区协作、 政治捐献及政治活动、 环境 与管理、 行贿与贿赂、 利益冲突、 礼物与招待、出差、竞争与反垄断、 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管理、 聘用第 方、 贸易管理、 保护公司财产、 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 信息系统、 内部交易、 外部沟通、 知识产权等 合规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 国际组织的合规管理规范

1.《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

巴塞银行监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一直关注银行监管问题和促进银行业机构的稳健经 营的做法。 作为其持续努力的一部分, 委员会就合规风险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发布本文件。 为满足 机构的监管要求, 银行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 在发现违规情况时, 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 措施以纠正。

2.《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 和《 内控、 道德与合规, 最佳实践 指南》

1997 11 21 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

员公约》,该公约有 43 个国家参与, 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010 2 月发布的《内控、道德与合规, 最佳实践指南》 中,合规所针对的 对象应是境外商业贿赂。

3. 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

2010 年, 世界银行集团发布了《诚信合规指南》,以规制参与投竞标企业存在的腐败、欺诈、串通、  迫、阻碍调查等不合规行为。 世界银行集团的制裁引发的是联合制裁, 包括亚洲发展银行、 非洲开 行等他国际银行的联合制裁,会导致违规企业被禁止参与国际银行机构融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关联企业也会被要求避免与违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如此将给违规企业造成经济上、声誉上的巨大 损失。 其制裁措施包括附条件解除制裁、 附条件免除制裁、 制裁或永久制裁、 谴责信等。

南将合规管理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禁止不当行为;职责;合规计划启动、 风险评估及 查; 内部政策; 针对业务伙伴的政策; 内部控制; 培训与交流; 激励机制; 报告制度; 不当行为的补 救措施; 集体行动。

世界银行集团一直致力于完善其制裁体系。 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 现行附带解除条件的取消资 裁已成为世界银行集团最新修订版制裁程序下的默认或“基本”制裁,建立(或完善) 和执行世界 银行集团认为满意的诚合规计划未来将成为世界银行集团解除取消资格制裁(或有条件解除取消资格 ) 的主要条件; 或是对部分现行制裁而言, 将成为提前解除取消资格制裁的主要条件。

4.《高效率公司合规项目基本要素》

亚洲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 发布的《高效率公司合 规项目基本要素》 研究了如何通过强化合规体系抵御商业腐败, 其中针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作出了详细 的规 分为以下几点:( 1 ) 开展风险评估;( 2 ) 制定和遵守书面的公司行为准则;( 3 ) 建立合规管理 组织构;( 4 ) 反腐败培训、 教育讲座和持续指导;( 5 ) 开展基于风险和详尽记录的尽职调查;( 6 ) 审 和内部会计控制;( 7 ) 合规机制和报告要求;( 8 )激励;( 9 )惩处; ( 10 ) 定期审查和测试。

5.《合规管理体系指南》

国际标准委员会 ISO 19600 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主要为企业建立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提供 指导, 法应用于企业的自我声明或认证目的。 目前已经被 ISO 37301 2021 替代。

6.《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宣言》

“多国公司行为准则”是该宣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总政策中规定: 不得向公务人员或担任公职的 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和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亦不得听人教唆而有以上行为; 除法律允许外, 不得 职候选人 各政党以及其他政治组织捐献财物, 该宣言对跨国公司国际行为规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7.《国际商务交易中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准则》

国际商会提出的《国际商务交易中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准则》,在商业交易中禁止勒索和贿赂,  荐各企业自愿遵守。 同时鼓励各国政府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和机制, 加强对索贿和贿赂的打击工作。

8.《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行贿的建议案》

OECD 通过并采用了《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行贿的建议案》。该建议案指出贿赂在国际商务交易 活动中已经是普遍现象, 引起了道德和政治上的广泛关注, 并且扰乱了国际的竞争环境。 同时提出 所有 OECD 成员国都有各自国内的反贿赂法, 但是只有极少数成员国有具体的可以打击行贿外国公职人 员的法案 1996 4 17 日, OECD 通过《关于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课税减扣适用性的建议》,禁止公 司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费用作为正当支出进行课税减免, 明确表示贿赂不被视为正常的商业开销 犯罪行为, 受到严重处罚。 OECD 对原《理事会关于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行贿的建议案》 进行了

修订, 在会标准、 外部审计、 内部控制、 公共采购和课税减免等细节问题上加入了相关规定并提出了 导意见。

9.《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

1996  12 16 日, 联合国第 51 届会议第 86 次全体会议通过《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 贿赂行为宣言》

10. 《美洲反腐败公约》

1996  3 29 日, 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美洲反腐败公约》,并于 1997 6 3 日正式执行。 这是 一个区域性有效打击腐败的法律文件。 截至 2007 年, 34个美洲国家签署该文件, 33 个国家加入该 约。

11. 《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

该契约包人权、 劳工标准、 环境和反腐败四个方面, 共十项:( 1 ) 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 各项人权;( 2 ) 决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3 ) 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 并承认劳资集体 谈判的权利;( 4 ) 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性劳动;( 5 ) 有效废除童工制;( 6 ) 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 方面的歧视行( 7 )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8 ) 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9 ) 鼓励无害 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 10 )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 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12. 《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合规管理体系求及使用指南》 ( ISO 37301 2021 ) 给出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路径、 方案和 方法, 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也作了详细的说明。 它是 ISO 19600 2014 的替代版, 指导组织的合规 管理体系建设 运行评价和持续改进。 ISO 37301 2021 ISO A 类标准, 可用于认证。 ISO 19600   B 标准。 A 类标准可以用来向市场证明组织的某个管理体系是否符合 ISO 的要求, 证明方式一般是 通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予以评定, 评定后取得认证证书。 企业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后可以

场宣传该认证结果, 该结果会得到市场监管机构乃至司法部门的全部或部分的认可, 它是一个非常 威性的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目前,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已经将该标准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草案, 已经向社会公布, 采用了 PDCA 循环理念完整地覆盖了合规管理体系, 建设运行维护和改进的全流程, 基于合规治理原则, 为组织 并运行合规管理体系, 传播积极的合规文化提供了整套解决方案, 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合管理 能力, 而且可以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采信企业合规管理实践、 合规整改计划等提供参考依据, 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对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罚时, 可以将该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作 为衡量处罚力度的一个参考因素。 还为企业间合作贸易全球化等提供了通用的合规参考, 各类组可以 通过声明符合 ISO 37301 或获得 ISO 37301 体系的认证, 在利益相关方之间传递合规信任, 进而为贸易 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

13. 《反贿赂国际标准》

2016 10 月, 国际标准化组织还颁布了《反贿赂国际标准》 ( ISO 37001 2016 ),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和使用指南, 对于企业运营当中可能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行为, 给出了预防发现和应对措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 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5  12 14 日正式生效, 2006 年的 2 12 日对我国生效, 该公约是联合国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 国际性反腐败的文件。 前有 172 个缔约国, 约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制定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

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 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 对于企业, 公约要求成员国确保私营企业根据其结 规模行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腐败的充分内部审计控制制度, 这包括企业的合规制度。

() 欧美发达国家的合规规定

1. 美国

( 1 )《反海外腐败法》 (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 ),该法一直被视为全球反海外腐败的先 驱和标杆 美国 1977 年制定 FCPA 之初, 美国司法部利用该法调查处理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较少,  1977 年到 1997 年这 20 年间, 处罚的力度并不太大, 一共只有 17 家公司 33 个自然人成为被告。 但自 1998 年以来, 美国调查跨国商业贿赂案件的数量明显增长, 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据统计, 1998   2008  12 月的 10 年间, 50 多家公司 70 多个自然人成为被告, 其中 2008 年一年间, 就有 11 家公司 26 个自然人成为被告。

美国是企业合规的发祥地, 美国的合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60 年代, 企业为了避免反垄断 处罚而实施的合规措施, 后来合规理念传播到金融业, 银行通过采取合规措施预防员工违法行为银行 业务带来损失 金融业务合规后来成为成熟的合规领域。 20 世纪 90 年代, 美国颁布适用于所有行业的 量刑指南规定, 在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 可以减轻处罚, 这激励了企业积极采取合规管 理措施, 以满足指南的要求。目前,美国合规的关注点集中在《反海外腐败法》《萨班斯法案》和《联 邦量刑指南》(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

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具有域外使用的效力, 即所谓的长臂管辖原则, 指美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对 外国公职人员行贿, 在美国域外也有效力。 由于美国企业违反该法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行为人可 临刑事追究, 这极大地促使海外美资企业或美国上市的企业设立合规管理体系和采取合规管理措施  免企业在海外实施贿赂和腐败行为而受罚。 该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特色:

                    第一, 创新执法理论, 扩大立案管辖范围。 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交会”)

FCPA 的立案标准没有发布具体规定, 实践中通常的考虑因素包括腐败程度、 商业规模、 行业类型、 是否建立合规内控体系等。 立案调查对象则一般局限于在美国发行了股票的公司。 但近年来, 美国司 法部和证交会通过引入“代理”这一新的执法理论扩大了立案范围。比如,2010 11 月查处的针对瑞 士泛亚班拿货物运输代理集团 Panalpi 的海外腐败案中, 美国证交会声称瑞士泛亚班拿集团虽没有在美 国发行股票, 但其代理的客户在美国发行了股票, 其支持及唆使客户进行海外腐败活动也适用 FCPA 2010 年, 美国司法部在针对壳牌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的起诉中也同样采用了积极的“代理”理论进行立 案查处。

第二, 创新执法手段, 更多运用刑事调查技巧。 美国政府一般不用政府资金来进行海外腐败案的 调查, 取证方式一般主要依靠公司自查或者通过独立第三方调查。 但近年来, 美国司法部更多地雇 刑事处有反欺诈、 反海外腐败经验的公诉人; 联邦调查局则增加了专门的反海外腐败法探员, 相关 机构之间也加大了合作, 美国特勤处、 美国联邦调查局、 美国缉毒局等之间更多展开了联合调查

外, 在相关执法中更加主动, 美国司法部部长近来表示, 正在启动更多的秘密调查, 将运用新的 渠道和技术手段来打击腐败。比如,主动监控外国报纸、网络、公司报告等信息。 已经查处的案件中, 有些是调查部门根据公司竞争对手在媒体上的撰文找到线索, 有些是从公司向国际商会等机构提交的报 寻找到线索。

第三, 检举奖励机制, 引发更多的调查和诉讼。 FCPA 案件 25% 的情况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告 ”了解到的。 2010 7 21 日, 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规定

一旦举报的情况被证实为真实的, 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 10%~30% 作为奖励 这一新的检举奖 规定很快给美国证交会带来了更多的执法诉讼, 其效果在未来还将继续并更加凸显。

第四, 加大对个人以及外国受贿官员的打击力度。 前任美国司法部部长、 首席检察官埃里克 ·霍 尔德在参加 2010 5 月底 OECD 腐大会时表示, 加大对个人的惩罚力度将是下一步 FCPA 的执法 重点。此外,美国司法部正在寻求渠道绕开 FCPA 对外国官员没有司法管辖的限制。 外国受贿的官员也 可能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起诉。

五, 加强国际合作及对非美国公司的执法, 中国成为重要环节。 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增强了与反 腐败领域的非美国政府官员的合作, 并公开表示获得了哥斯达黎加、法国、海地、意大利、瑞士、英国 和联国官员的协助。 同时把目光移向了非美国公司: 10 个最大的 FCPA 和解案件中有 8 个涉及总部在 美国以外的公司。 中国开始成为美国反海外腐败的重要对象, 2008 年在全球查处的共计 35 FCPA 案件中有 5 个涉及中国, 2009 年共计 44 个案件中有 10 个涉及中国。 由于中国市场在跨国公司全球 中地位提升, 跨国公司为了在中国实现续发展, 就必须重视在中国合规地开展业务。因此,许多跨国 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都加大了资源投入力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与强化合规管理职责等举措 来应对在中国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的挑战

( 2 )《萨班斯法案》 ——针对上市公司, 规定了合规义务。

( 3 )《外国公司问责法》 主要修订了《萨班斯法案》 的 Section104,其修订主要是增加了更多的严格 披露要求, 其适用于聘的审计机构坐落于美国之外且无法被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 检查的公众公司。 一般来说, 如果这个发行人连续三年其审计机构无法被 PCAOB 检查, 那么这个公司 就无法在任何美国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

( 4 )《量刑指南》 ——有效的道德与合规体系。

( 5 )《合规诺框架》。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发布的《合规承诺框架》规定,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规模、经验、产品与服务、 交易相对人、 供应链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对合规管体系

至少作出五项规定, 包括管理层承诺、 风险评估、 内部控制、 测试和审计、培训。其中,管理层应当 与审阅合规管理体系并设置专门人员管理, 同时企业高管应当对合规部门适当放权、 给予资源; 估是指, 全面而具体地考虑企业与制裁者(包括客户、 供应商等交易对象) 接触的各个环节; 内部控 制是指, 应当配套合规相关制度, 并及时更新风险识别的资料; 测试和审计是指, 企业应当根据审 计结果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培训包括普通培训和高风险领域的专项培训, 应当至少一年一次, 培训 既包括员工也包括利益相关方。

2. 德国

1999 年以前, 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行为以及企业在国外的贿赂行为并不受德国法律的约束和 制裁。 随着 1999 年《OECD 反腐败公约》 的生效, 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 所得要被一并没收, 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 加上 1997 年通过的《反腐败法》 2004 年颁布的几项针对治理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法令,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大网全面张开, 且越来越密。 在国际公布的“行贿指数”中,德国的级别已经稳步提高, “最不可能行贿”的排行榜中从 1999  9 位上升至 2008 年的第 5 位。

3. 英国

2010 4 月, 英国通过了反腐力度创全球新高的《反贿赂法》,该法案于 2011 7 1 日生效,  对美 FCPA 而言, 又增加了新的合规要求。

第一, 扩大了各类企业的腐责任。 美国 FCPA 规定了“视而不见”或“故意无视”为违法的严格

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公司的员工对公司代理人的非法行为并没有实际了解或关联, 也可能承担 连带责任受到罚。 FCPA 的严格法律责任, 即未能维护一个适当的反腐败内部监控系统, 仅仅适用 于会计条款下在美国上市的公司, 而英国《反贿赂法》 则规定, 如果与一家企业“相关”的任何个人 于为该企业谋取业务或业务上的好处而行贿, 则该企业也构成违法。 这项新的严格责任, 适用于那些 能防止贿赂行为的所有类型公司。

第二, 打击范畴更广, 同时囊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 美国 FCPA 仅针对行贿海外政府官员;  英国《反贿法》 在追究时, 不区分受贿者是否为海外政府官员, 企业间的海外贿赂行为也受到追究。

第三, 同时追究受贿者责任。 美国 FCPA 不追究受贿人的责任;英国《反贿赂法》规定,受贿人应 当与行贿人一样承担违法责任。

四,“通融”不再作为例外而予以通融。 美国 FCPA 中明确将小额“ 通融费”( Facilitation Payment) 排除在反贿赂条款之外;英国《反贿赂法》未将“通融费”视为例外。

五, 处罚更加严格。 美国 FCPA 下, 公司每次犯罪最高刑事罚款为 200 万美元; 个人犯罪每次最 高惩罚为罚金 25 万美元和监禁 5 年。英国《反贿赂法》 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处罚, 包括无限额罚款;  每项违行为, 责任人最高 10 年的监禁; 取消其在欧盟范围内承包政府项目的资格。

覆盖更广。 相对于FCPA,英国的《反贿赂法》 覆盖面更广。FCPA 仅仅是针对公共官员贿赂, 而英国《反贿法》 也适用于私人或者私营部门间的贿赂行为。 不仅如此, 《反贿赂法》 的适用对象非 常广泛, 几乎所有与英国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和个人都在法案的适用范围中, 在英国注册的公司自包含 其中。 对于非在英国注册的公司, 只要其在英国设有分支机构、 在英国经营业务、 在英国的某个证券 交易所上市甚至仅仅聘请了英国居民, 都将受到该法案的约束。 除了上述一些显而易见的关系之外,  法案也可能对一些与英国关联并不是很明显的公司发挥效力, 如通过一个英国的账户而收受贿赂或者资 在英国的活动(会议) 等。

4. 其他发达国家规定

除了英美之外, 近年来, 其他发达国家也加大了打击跨国腐败的力度。 加拿大、法国、日本、韩 国等发达国家均制定了类似美国 FCPA 法律法规, 不仅管辖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 也包括在这些 国家“从事业务”的公司, 不管贿赂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 在许多欧洲国家, 海外腐败犯罪的处罚 5 年监禁及对个人和单位处罚金。 法国和澳大利亚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 10 年监禁。 日本规定对个 人处以 3 年监禁和最高 300 万日元的罚金

() 我国的企业合规发展及规定

1. 企业合规立法进程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即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旨在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的“三反” “五反”运动,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规定了贪污罪的概念、 刑事 责任 奠定了新中国反贪污腐败立法的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全会召开后, 中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全面发展, 刑事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 时期。 1979 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首次增设了受贿罪, 并将其归入渎职罪。

1982 3 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 罪犯的决定》,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作了修改和补充, 并提高了受贿犯罪的法定

1988 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 规定,以特别法的形式, 大大强化了中国刑法的反腐败功能。

1989 11 20 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民政部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审 计规定》 和《民政部单位财会工作审计合规标准》 的通知。 这一规范性文件主要面向民政部直属事 和相关国有企业, 就其审计工作内容、 标准及违规处罚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1993  9 2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商业贿赂问题, 内容 现在第 7 条和第 19 条。

1995 年, 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举行, 促进了中国加入反贪污的国际合作, 此后中国在 预防 惩治贪污的方法和经验上有了快速提高。

1996 11 15 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 正当竞争法》  7 条和第 19 条内容进行了细化, 首次提出“商业贿赂”这个法律术语, 并明确了商业 贿赂的内涵外延, 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依据。

开放以来, 我国作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 加大反腐败力度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使腐败蔓延的势 头得了一定的遏制。 为了顺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1997 3 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在分则第八章中专立贪污贿赂罪, 进一步完善了对贪污贿赂罪的刑事立法。

2003 年, 在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办的复 中, 再次 出现“合规”,这也是保险业中第一次 使用”概念。随后,金融领域开始正式推行企业合规制度。 2006 年至 2008 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 的通知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0 ) 相继 公布实施, 金融行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2006 6  29 日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刑法对商业 贿赂罪的界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 也相继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一系 列司法解释 为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200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 里,就特别规定了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行为,其中“特定关系”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 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包括商业合作伙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89 条对行贿有明确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

2008 10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有资产法》,对防止国资流失、 减少企业领导人的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9  2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七)》,共计 15 条, 内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

2009  7 1 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 施行, 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问题上的政策界限。 比如对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 兼职取酬、 职务消费、 离职和退休后从业、 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 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收受物质性利益、 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 以委托他人投资理 财等名义收受财物、 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利用内幕信息牟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政策界限。

2011 2 25  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 正案(八)》中,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条款。 将刑法第 164 条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 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 大的, 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 公共组织官员财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 共组织官员”贿赂的立法, 在中国反腐败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具体地说, 就是消除了中国在 背景下, 有效打击跨国贿赂腐败等犯罪的空白, 使得反海外贿赂有法可依。

2012 2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9 18 日发布的《卫 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2013 4 25 日, 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 6 19 日, 布的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 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随后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 都在不同层面上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企业的 业伙伴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3 7  19 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之后,  对个别证券公司在开展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2014 年, 证券业协会发布《中 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在此前规范性文件基础上, 券商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进行合规风控监测, 要求第三方机构承诺不从事利益  内幕交易、 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4 全面治理“裸官”的行动由广东等个别省份扩展到全国; 7 月开展的在全球追逃追 赃的“猎狐行动”又进步加快了中国海外反腐反贪的力度; 在当年 11 月举行的 APEC 26 届部长级

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建立了 APEC 反腐执法合作网络, 旨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  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中国大力推动和参与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坚定境外反腐追逃的决心。 2014 12  1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等四部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 自首的通告》 规定的“自首可减轻处罚”的期限已至。 自 2014 7 月, 中国发动“猎狐行动”,至 当年 12 月, 已抓获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至少 335 人, 其中自首人员至少 154 人。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形成不 敢腐、 不能 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要求, 未来中国的反腐将逐渐由查办 贪官污吏的风骤雨”向以制度约束官员不敢腐、 不能腐、 不想腐过渡, 通过推进制度建设, 着眼反 腐制度设计, 规范约束权力运行等, 逐步走向法治反腐。 相信随着依法治企的持续推进, 必将在全社会 逐渐形诚信、 合规的商业环境, 企业只有坚持合规经营才能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4 10 23 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促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5 1 14 日召开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反腐倡廉建章立制 要着重抓好四方面的制度建设。 其中前三条是对全党提出的, 而第四条则直接针对国企, “着力 国有企业监管度,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 搞好对国企的巡视, 加大 审计监督力度。”此次会议还宣布成立中央纪委第五室、 十三个专项巡视组重点巡查央企国企, 都说明

在近两年反腐高压态势下, 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促进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依法治企、 合规经营的 决心。同时,也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强防范和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 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390 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 争法》 7 条也详细规定了对回扣和佣金的入账处理办法, 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

2018 11 2 日, 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由点到面, 逐渐在中 央企业中推进合规管理, 运用合规体系提升央企管理水平已从一种先进理念转变为硬性要求

2018 12 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的通 以帮助指引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

2. 企业刑事合规

2020 1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表态, 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 企业家合法权 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 能不诉的不诉、 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外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该表态体现了我国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推进发 决心。

( 1 ) 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 2020 3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6 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刑事合 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沂郯城县 察院。

2020 10 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 5 家检察院积极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分别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 察院、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当然, 除以上试点单位外, 全国多省、 市以及区县级检察院也都在积极地探索和尝试企业刑事合规

不起的制度, 如辽宁省、 浙江岱山、 江苏无锡、 深圳龙华区等。

在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过程中, 有的检察院通过制定相关意见来指导, 例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印发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又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会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涉 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有的检察院则在涉罪企业的案件处理中开展了实践操作。

( 2 ) 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 根据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论著《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  的总结, 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 主要有“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

一, 检察建议模式。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  作出对不起诉决定之后, 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 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二,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设立一定的考验期,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 不予起诉, 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 情况 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刑事合规不起诉革在 2020 年不断被尝试与淬炼。 截至 2020 12 月底, 我国各地区对刑事合规 不起诉制度实践的相关数据、 素材及案例进行检索和查询, 会总各个试点单位以及主动展开探索的 机关的实操情况, 旨在整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初步的阶段性实践成果, 以供学界、 企业 法律务界参考。

( 3 )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情况。 2020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6个试点单位以及浙江省 5 个试点 位率先开展了有关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 逐步展开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工作, 通过对嫌犯

罪企业开展刑事合监督考察, 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 激励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2021 3 11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其中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篇与“全面 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篇明确提到了合规管理、 合规经营, 尤其突出了企 外风险管控和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2021 6 3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 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 机制, 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现代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财政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 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相关部门结合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要及 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 司法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 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 合规监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 助力推进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 制定了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管机构关于合规管理规定有:

( 1 ) 国家有关部门合规管理规定。 2006 10 月,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 合规风管理指引》;2016 12 月, 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7 6 月,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8 11 2 日,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 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202241 日, 国资委向社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并于7 28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自2022101日起施行。

2017 12 29 日,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8 12 26 日, 展改革委、 外交部、 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地方也将企业合规管理 法治化提上 日程, 北京市国资委先是印发 了《 市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随后 印发《  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 指引;广东、浙江、江苏、陕西、四川等十几个省级国资委相继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2021 6  3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 指导意见(试行)》,形成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

( 2 ) 党的政策法规规定。 2021 7 1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 宣布, 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 是以党章为根本, 以准则、 条 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 以部委党内法规、 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 由各领域各层党内法 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按照“规范主体、 规范行为、 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 党法规体 系以1+4”为基本框架, 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 党的领导法规、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 党的 监督保障法,诸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 国内公务员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

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中国共产党 纪律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等明确对党内人员从事企业工作的作出明确的规定。

( 3 ) 关于道德规范。《宪法》 第 5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 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实 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要求各协会、 社会组织关于行业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职业道德规 范等。 道德规范是企业合规的组成部分, 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个人美德都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 4 ) 司法判例。 虽然我国司法判例不具有法律、 法规的作用, 但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对于风险别、 分析和评价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 导意见(试)》第 9 条规定: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但与新的 法律、 行政规、 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 人民法院 可以作作出裁判的参考。”第 10 条规定: “公诉机关、 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 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提交其他 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可见, 在我国指导性案件对类 案判决有指导性意义和参考价值。

() 我国合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1. 从依法治企到强化合规管理

2006 年, 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一年被称为“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的

元年”。2015  12 月, 国资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规定要持续完善合规 管理工作机制 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 总法律顾问牵头、 法务管理机构归口、 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 合规管理系。 发挥法务管理机构统筹协调、 组织推动、 督促落实作用, 加强合规制度建设, 开展合规 审查与考核, 保障体系有效运行。 强化业务部门、 经营单位和项目一线主体责任, 通过设置兼职合规管

理员、 将合规要求嵌入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 抓好重点领域合规管理等措施, 有效防范、 及时处置 风险。 探索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 提高管理效能。 推动合规 要求向各级子企业延伸, 加大基层单位特别是涉外机构合规管理力度,  2025 年中央企业基本建立全 面覆盖 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 这一年依法治企开启。

2018 年,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生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 理指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六部委共同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这一年 称为“中国企业合规管理元年”。

2020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式启动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

2021 年, 所有 97 家央企成立合规委员会。 2021 4 13 日首批 12 家互联网企业承诺合规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 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行政指导, 首批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作出 合规承诺, 包括百度、京东、美团、奇虎 360、微店、微博、字节跳动、 叮咚买菜、 拼多多、 小红书 苏宁易购、 唯品会共 12 家企业发布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到目前共发布了四批。

2021  3 18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国家新职业“企业合规师”,该职业正式列入职业 分类典; 明确列入商业服务领域, 是个专业技术职称, 同会计师、 税务师、 审计人员、 工程师同属于 家二大类职业职称。 从此企业合规管理走向职业化、 专业化、 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2021 年,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 ISO 19600 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 的基础上更新发布了 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国际标准

2021 12  7 日,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将进入新阶段, 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 化年专项工作。

2022 年, 合规管理强化年开启。

中央企业何加强合规管理, 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2022 8 3 日, 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 管理法》 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其中包括更高的合规义务、 更大范围的国资委监管职责、 更明确的合规管理岗位职责、 更细的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以及建立合规信息管理系统等, 些新要 求也适用于地方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 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将对地方国资委及其市属国有业合 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更明确的方向和更实操的指引, 助力我国国有企业合规建设的长足展。

2. 提出更高的合规义务要求

布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采取了更加稳健、 务实的做法, 为国 有企业合规管理指明新方向、 提出新要求、 确定新举措, 在保留核心内容的基础上, 对条件不太成 条款进行了删减、调整。 规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 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 领导作用,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 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 2 ) 坚持全面覆盖。 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 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落实 各部门、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 实现多方联动、 上下贯通。

( 3 ) 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 部门职责, 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 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 4 ) 坚持务实高效。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 突出对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重要人 管理, 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3. 国资委合规监管职责范围扩

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4 条规定: “国资委负责指导、 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对合规管

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 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相较于《中央企 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国资委履职要求新增了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这就要求国资 委对中央企业的合规监管应落到实处, 对中央企业在合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合规管理机制落地 情况 合规管理的工作方向等方面作出评价。

4. 细化合规管理内容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明确党(党组)、董事会、 经理层、 业务及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 以及监督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三章“制度建设”,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重点领 制度和岗位职责清单, 并从修订完善、 执行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章“运行机制”,从合规风险识别 预警、 风险应对、 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 问题整改、 合规举报和报告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章“合规 文化”,要求将合规管理纳入法治专题学习, 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 加强合规宣传教育, 引导 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运用信息化手将合 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 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实现数据共用享;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加强对重点领域、 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 实现合规风险即 时预警、 快速处置。 第七章“监督问责”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 国资委可以约 关企业并成整改; 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我国国内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的过程中,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等还需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但合规已成为中国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趋势和主旋律, 那么只有逐步完善企业 制度, 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保证合规运营对企业业务发展可持续性起到保障作用

六、企业合规方针

() 企业合规方针的概念

企业合规方针在这里也叫合规政策, 是指企业最高领导者正式发布的企业的宗旨和方向。通常“政策”

“战略”“方针”都具有特定的含义, 常被组合使用。 方针是对具体的事业和工作而言的, 它引导 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政策,企业为实现某个或者某些计划而制定的一种行动准则, 内容主要包括应 该实现的奋斗目标、 遵循的行动原则、 完成的明确任务、 实行的工作方式或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实 等。

(二) 建立企业合规方针的意义

1. 企业合规方针是企业合规管理的指导思

企业合规方针是企业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企业合规承诺、 宗旨和方向, 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纲 性文件 又是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组织的宗旨和方向。

2. 企业合规方针是企业实现合规的总原则和措施承诺。

企业合规方针所定的要求和绩效水平以及评估措施的方针政策, 适合于企业活动产生的合规义务。 方针通常会包括企业合规管理目标、 企业合规管理基本原则、 企业合规文化、 合规管理部门及职责、 管理人员及职责、 对违规事件的处置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 合规政策应由董事会批准。

3. 企业合规方针需要企业运营、 程序和流程等支

制定合规方针政策时, 应当考虑国际、 区域或当地的具体法律、 政策环境和企业内部的战略目标 和价值观、 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性质和等级以及其他内部政策、 标准和准则。 企业合

政策表明企业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企业领导对企业合规支持的决心, 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企业建立合规文化的纲领, 是企业的合规宣言。 合规政策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首要构成要素。

() 企业合规方针要素概括

1. 企业合规方针的制定标

企业合规方针的制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适用于企业管理目的;( 2 ) 设定合规目标提供 框架;( 3 ) 有满足适用要求的承诺;( 4 ) 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承诺。

2. 企业合规方针的内容

企业合规方针的容包括:( 1 ) 合规管理体系的范围;( 2 ) 要有与企业规模、性质、复杂性和运行 环境有的体系运用与体系环境;( 3 ) 合规与其他职能的结合程度, 如治理、风险、审计和法务;( 4 ) 合规融入运行方针、程序、过程的程度;( 5 ) 合规团队的独立和自治程度;( 6 ) 管理和报告合规事项 的责任;( 7 ) 管理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关系的原则;( 8 ) 所要求的行为和问责的标准;( 9 ) 不合规的 后果。

3. 企业合规方针的特征

企业合规方针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作为文件化信息可供使用;( 2 )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书写, 便于所有员工均能容易地理解原则和目的;( 3 ) 必要时, 翻译为其他语言;( 4 ) 要在企业内部 确传 所有员工皆可使用;( 5 ) 适宜时, 便于相关方获取;( 6 ) 按要求及时更新, 以保持一致。

七、合规职能保障

合规职能机构或人员可直接与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联系。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直接与一个或多个最有权采取行动的人员进行沟通,例如,合规部门可以直接向 首席合规官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 主席或整个董事会报告

规职能部门应该是独立的, 并且不应受组织结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他们可以自由采取行动,  受直线管理的干扰。

合规职能部门不是可以被否决的独立职位, 也不可以由权限较高的人员更改报告或信息。 合规职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导其他人员, 并提出任何合规问题。

合规职能部门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持组织不受限制地执行合规管理系统的必要工作和职责, 包括获得 技术使合规管理系统能够全面有效地支持组织实现其合规目标。

八、企业合规目标

合规目标是企业要实现的足合规要求和合规义务的结果, 指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 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识别和管理, 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来自最新国际标  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的最新规定, 包含诚信、文化、自信、声誉、价值、 道德规范等要素。 业应在相关职能和级别上建立合规目标。 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 合规目标由企业 设定并与企业合规方针保持一致, 以实现特定的满足合规要求和合规义务的结果。

(一) 诚信合规管理

企业诚信合规管理, 是以反腐败、 反欺诈、 反串谋等诚信合规为主要内容的合规管理。 经济 与发展组织《内控、道德与合规, 最佳实践指南》、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等,都是诚信合规 管理的典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在要求企业境外经营开展全面

合规管理的同时突出诚信合规管理, 要求企业针对特定主体或特定风险领域制定具体的合规管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礼品及待、 赞助及捐赠、 利益冲突管理、 举报管理和内部调查、 人力资源管理、 税务 理、 商业伙伴合规管理等内容。

大多欧美跨国企业集团通过颁布《商业行为准则》 等倡导企业开展诚信合规管理。 我国国资委于 2016 年开展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试点的 5 家中央企业, 都制定了《诚信合规手册》或者《诚信合规 准则》,开展诚信合规管理。 但同时, 它们都制定了合规管理办法, 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 开展全 规管理。 一方面执行了我国《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关于建立全面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 另 一方面又与国际诚信合规管理接轨。

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 要求企业将诚信合规义务延伸到商业伙伴, 并提出了系统性要

方面, 为防控自身欺诈、 腐败等违规风险, 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八方面工作: 一是雇佣前对员工候 选人尤其是管理层候选人进行尽职调查, 避免招聘有失信记录的员工; 二是限制与主管相关业务的前 政府官员及相关主体建立雇佣或者其他交易关系; 三是合理控制招待费等, 以免其对商业交易产不当 影响; 四是依法进行政治捐款并披露; 五是依法进行慈善捐助并披露, 不得以慈善捐助为名进行违规 利益输送; 六是不支付任何好处费; 是合理记录各项合规工作, 包括前述支付款项; 八是采取特定 施, 发现和预防腐败、欺诈、共谋、 胁迫等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 在合规领域, 企业仅仅做到独善其身还不够, 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 特别 求企业根据其能够对其他企业施加影响和控制的程度, 尽力确保代理人、顾问、咨询专家、代表、经

销商 承包商、 分包商、 供应商、 合资方等商业伙伴防控不当行为。 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  求企业在合作前对潜在商业伙伴进行尽职调查, 避免与违规风险较高的主体发生业务关联; 将企业合规 要求告知商业伙伴; 要求商业伙伴遵守合规要求或者鼓励其建立合规体系; 完整记录双方的业务往来; 确保向业伙伴的支付价格公允、 渠道合法; 监督企业和业务伙伴履行合同的情况等。

(二) 培育合规文化

强调企业应培育、 维护和鼓励自上而下积极传导的合规文化。 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层应发挥带头和 示范作用, 表现出对于道德行为标准的认同及以身作则, 并确保各个层级的业务活动始终符合要求, 使 合规理念作为一种普遍意识和价值观念指引企业不同职能和不同级别的员工的业务决策。

(三) 符合合规方针

立合规目标要符合合规方针和要求, 始终目标与合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政策包含国家政策、  部政策和合作伙伴的政策等。

(四) 维护良好声誉

合规的目标之一是维护良好的企业声誉, 以免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从而给企业带来信 损失。 企业誉管理虽然无形, 却也远非无关痛痒, 它对任何一家公司的成功都至关重要, 也远远超过 了传统意义上的危机。 要在开始建立或者重建公司的声誉之前, 将维护企业声誉作为目标树立起来,  始终坚定守护。

(五) 合规创造价值

规创造价值是重要的合规理念, 是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创造管理价值、 经济价值 会价值, 其基本内涵和作用已逐步得到认识, 并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发展。













 




 


(完)

报考条件

更多

报考指南

更多

中心简介|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网站宣传

主办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职业技能评价中心、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
copyright@2021-2022 企业合规师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1007573号-1

4000-696-898

客服邮箱:bjfj2008@163.com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